法拍小百科
買法拍屋支出費用
為何有租約不點交

買法拍屋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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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有租約不點交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 425 條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原則上:「買賣不破租賃」,即房屋在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也就是新買主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 例外情況: 一、租期逾五年,但租約未經公證者。 二、租期未定期限,但租約未經公證者。

房地產小常識
預告登記
以房養老
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役權
信託
未保存登記建物

預告登記

  •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以房養老

  • 所謂「以房養老」,就是有屋族把房子抵押給銀行,由銀行分30年期,每月提供生活費。房子雖然抵押給銀行,但還可以繼續居住,直到未來身故時,銀行可將房子拍賣,銷售金額扣除先前銀行支付成本後,剩下的還可分配給家屬。

優先購買權

  • 所謂優先購買權,即不動產出售時,可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該不動產之權利。照規定,出賣人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在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才可以出賣不動產予第三人。

不動產役權

  • 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民法第851條)依該定義之,其具有下列意義: 一、供役及需役的客體為「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建築物(定著物)。 二、所謂「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係「概括規定」,以免掛一漏萬。 三、不動產役權須登記且須約定具體內容,以發揮公示的效果。

信託

  • 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即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信託業)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未保存登記建物

  • 指的是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更確切一點就是沒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狀,也就是未辦理俗稱的"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係指新建合法建物,或實施建築管制前舊有而未辦理登記之合法建物,所為之第一次登記。我國並不強制一切建物必須辦理保存登記,登記與否,由當事人決定。惟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是以,建物不經保存登記將無法處分其物權,例如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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